近日,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,对被告要求用“轻松筹”筹集资金抵扣原告医药费主张不予支持。
今年某日,张某驾驶货车将骑电动车的董某撞伤,经交警认定,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,董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。后董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,因巨额医药费,董某家人发起了轻松筹筹集13万元,张某要求用轻松筹筹集的资金抵扣相应的医药费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董某家人发起“轻松筹”筹集的资金13万元,系社会爱心捐款,体现了社会大众对董某的爱心捐助,但不能减轻侵权责任人张某的赔偿责任,故对张某要求用轻松筹筹集资金抵扣董某的医药费不予支持。
刘艳萍 黎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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